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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8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3

债券代码:136210    债券简称:16力帆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债权登记日:2019125

l  债券付息日:201912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128日发行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128日支付自2018128日至20191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力帆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力帆债(136210

3、发行规模:人民币9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人民币/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26%。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8、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128日至2021127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128日至2019127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1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1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6%,每手“16力帆债”(每手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6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125

2、债券付息日:2019128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1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力帆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11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117日起至202111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

联系人:周锦宇

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邮政编码:400037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联系人:周亮

电话:021-38677924

传真:021-38676666

邮政编码:200120

3、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

联系人:王云浩

电话:010-51789044

传真:010-51789043

邮政编码:100032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联系人:史周相

电话:021-6887110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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