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金年会聘任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事宜
公司本次聘任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波先生为公司总裁、叶长春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伍定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第九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约定,以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因公司2019年度财务业绩未达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待解锁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需由公司回购注销。
故此,本次回购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待解锁限制性股票合计 22,324,300 股,其中涉及首次授予的 636 名激励
对象,共 18,616,800 股;涉及预留授予的 213 名激励对象,共 3,707,500 股。我们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22,324,300股。对于回购未达到解锁条件
的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33元/股+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0.38元
(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4.71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7元/股+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0.13(按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10%计算)
=3.00元/股。已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分别为:首次授予4.33元/股、预留授予2.87元/股,回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 翔 任 晓 常 窦 军 生
2021 年 1 月 22 日